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对我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省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会计法》及财政部制定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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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着《办法》的颁布实施,各单位领导应积极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学习该办法,把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认真研究本行业、本系统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方案及拟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结合《办法》,认真检查本地区、本部门已开展的会计电算化工作是否与该办法有相抵触的地方,如有应及时纠正。
三、采用计算机记帐已停止手工记帐的单位,必须根据该《办法》认真履行报批手续,以促进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为了加强对会计核算软件市场的管理,各州、市、行署财政局要做好对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登记工作。
附件:云南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省会计电算化事业发展,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管理全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三条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省直各主管部门应设立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第四条 财政部门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研究制定本地区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地区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章、制度及专业标准、规范;
(三)评审会计核算软件,引导会计核算软件质量不断提高;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软件市场,监督销售单位售后服务执行情况;
(五)组织和管理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工作;
(六)总结、交流、推广会计电算化管理经验,指导本地区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五条 省直各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章及有关办法;
(三)会同财政部门会计电算化管理机构,管理好本行业、本系统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四)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有关会计电算化理论研讨,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经验交流;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会计电算化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以及对会计核算软件售后服务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六)组织本行业、本系统的会计人员参加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电算化理论与实际操作水平。
(七)指导和推动本行业、本系统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发展。
第六条 各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会计电算化规范管理的要求。
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
第七条 在我省开发研制,并销售或推广应用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非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经过评审,其评审权限属省财政厅。
(一)我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非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组建的“云南省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各州、市、行署财政局不再设立相应的评审委员会,但属地区定点开发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非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要求评审时,须报经当地财政部门考核后上报省财政厅。
(二)要求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在当地版权机关办理版权登记手续,并向评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版权的合法文件。
(三)申请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及非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由申请单位提前三个月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同时在二至三个单位以上进行软件的试运行工作,三个月满后,人机并行会计核算资料连同原始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使用手册,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组织评审。
(四)会计核算软件版本的更新,有重大改动时,必须重新申请评审。
(五)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六)取得《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作为定点开发的非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经财政部门评审通过后,只能在系统内使用,不得作为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进行销售。
第八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非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其评审条件按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要求基本功能规范》的规定执行。
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
第九条 会计核算软件市场登记制度:
(一)凡在我省进行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销售的各驻云南分公司、代理商、经销商必须在省财政厅及各州、市、行署财政部门办理软件登记手续,未经登记过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不得在我省市场上进行销售活动。
(二)要求登记的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经过财政部及各省、市财政厅、局评审鉴定通过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未经评审鉴定的会计核算软件不在登记之列。
(三)经财政部门重新评审鉴定通过的会计核算软件更新的版本也必须办理登记。
(四)经过登记考核通过的会计核算软件,由财政部门定期以文件的形式发文公布,以供用户在购买会计核算软件时参考。
(五)会计核算软件的登记时间为每年的最后一个月,过时不予办理。经登记过的会计核算软件其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十条 会计核算软件报表制度:
(一)凡在我省进行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销售的各驻昆分公司、代理商、经销商每销售一套会计核算软件,必须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一份《用户购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售出会计核算软件时,随软件附给用户单位《云南省会计核算软件的销售情况登记表》一份,以便作为财政部门审批计算机替代手工帐时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及经销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有会同其他主管部门管理好会计核算软件市场的重要职责,对售后服务情况反映较差,进行不实宣传,影响较坏的分公司、代理商、经销商,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对不予改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取消其在云南的销售资格。
计算机替代手工帐的管理
第十三条 已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停止手工帐。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
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直各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计算机替代手工帐的审批。各州、市、行署财政局、县级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计算机替代手工帐的审批。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
申请使用计算机替代手工帐的单位,必须提前三个月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说明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停止手工记帐级次及其他会计核算业务,并开始人机试运行,三个月满后,人机并行会计核算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其他条件
(一)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是经过财政部门评审鉴定通过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非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并在我省财政部门办理过软件登记手续,或者是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内推广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
(二)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获得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由各级财政部门加盖印章的有关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三)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并有2至3名专职或兼职操作人员。
(四)有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五)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2、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
3、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而登记机内帐簿的措施;
4、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六)有严格的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
2、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措施;
3、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七)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已经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的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工作,作为开展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以各级财政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开办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班的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才能办班,未经批准办班的,财政部门不承认,不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将定期举办会计电算化管理人员培训班、师资班,并发给师资培训合格证。在省、地州、市级开办会计电算化人员初级培训班的单位,其师资力量必须获得省级财政部门举办的师资培训合格证,才能办班。
第二十条 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可以办班的单位,按规定财政部门应收取一定的办班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三统一制度,即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
统一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的教材,统一按照财政部的命题考试,统一核发财政部印制的有关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的发放权限属各级
联系电话:0871——5399388、5321471、8898467、6414010、5308788(赵老师、李老师)
报名地址2:昆明市学府路1号(小菜园加油站旁——恒远大厦一楼、四楼)云南省教育厅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