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登记的范围
2010年4月30日以前在昆明市辖区内办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其持证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发证机关或辖区内工作所在地(指调动一次或多次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最终调入点)指定办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继续教育培训报名地址 【咨询电话】:0871—5239827、5321471 (宴芳、张妮)团体报名【大客户服务】:0871—6531201(何老师)、5159414、13518704321(高老师) 【报名地点】:昆明市学府路一号恒运大厦四楼419室(地理位置:小菜园立交桥往学府路方向前行20米,省教育厅对面教育宾馆与小菜园加油站中间恒运大厦)。 【乘车路线】:市内乘坐83路、9路、70路、55路、4路、64路、111内环、111路外环、100路、59路、74路、129路、158路、A2路等公交车到小菜园立交桥站下车,步行到小菜园加油站旁即到。 附件1: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附件2: 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证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招生简章; 报名注意事项
1.根据云发改收费〔2010〕780号文件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考务费按40元/人•科收取;《初级会计电算化》考务费按60元/人•科收取。 2.报考人员必须认真选择报名点,报名点选择不正确,将会导致报考信息汇总到其他报名点,资格审查、现场照像、准考证的领取就必须到所选报名点进行。 3.考生自行网上报名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2010年6月21日—7月10日)到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逾期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报名。 4.考生准考证于10月26日-11月6日到所选报名点领取。 报名资格审查地点: 昆明五华引航人才培训学校(昆明市小菜园立交桥、学府路1号恒运大厦一楼、四楼;联系电话:0871—5399388 5321471、5239827) 【报名考试与招生录取】:
报名时间:考生一般于8月份(具体报名时间见当年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公告>>>进入查看)。 报名办法:网上报名,于当年8月份(具体报名时间见当年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公告>>>进入查看)登录“云南省招考频道:www.ynzs.cn进入工作网进行网上报名,并选择确认点及填写个人资料。昆明地区考生,请选择:1、选择“昆明市”;2、选择“五华区”(不限制户口);3、选择“昆明五华引航人才培训学校”确认点。确认点电话:0871—5399388),并于规定时间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教育局及指定的招办确认点确认(昆明市-五华区—“昆明五华引航人才培训学校”确认点电话:0871—5399388 相关新闻链接:云南引航会计培训中心【今年全年度会计培训: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会计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计划安排表进入查看】
【咨询电话】:0871—5399388、5321471(何老师、孙老师、赵老师、秦老师)。 云南引航学校2010年与云南省内外高校联合招生办班招生专业一览表
【毕业生待遇及政策】: 毕业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您选择就读的大学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省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书,同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学位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云南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条件的,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学习方式及教学安排】:主要采用周末、晚上或集中面授三种形式上课,目前开设有“周末班”“晚班”“集中授课”班级。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选择班级参加上课。班主任电话:0871—6403878。
【报名与确认联系方式】:报名点电话:0871—5399388、6403878、6414010; 报名点地址:昆明市学府路1号,恒运大厦一楼、四楼,照相在四楼; 地理位置:小菜园立交桥往学府路方向前行20米,云南省教育厅对面,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旁)。
培训内容 1、系统规范学习出纳所涉及的现金支票、银行支票、进账单等票据的填写、应用。 【咨询电话】:0871—5399388、5321471(何老师、孙老师、赵老师、秦老师)。
【报名地点】:小菜园立交桥云南省教育厅对面,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原教育宾馆与小菜园加油站旁【昆明市学府路一号恒运大厦一楼、四楼】。 云南独家师资阵容,辅导通过率均85%以上;品牌教育机构,每年服务考生1万余人! 学习目标:企事业...
第七十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监督。
(一)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 帐户、经费帐户和其他帐户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 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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