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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资料《物权法》第一节:物

[日期:2011-03-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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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体之外的能满足人的需要并能够为人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力。

(二)物的特征

1.物是人体之外的客观存在物

人体作为人的组成部分是主体,而不能作为客体,物是作为客体的因此不包括人体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人体的组成部分与人体相脱离并脱离其控制的人体组成部分可以成为物。例如人体器官从人体分离之后,如果用来出卖就成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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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物作为物权的客体,而物权是支配权不能支配的当然无法成为支配权的对象。

3.物能满足人的需求

因为民法上的物是要作为权利的客体的,而权利则是人的一种利益,因此若一项客观存在的物体对人而言没有任何利益可言就无须受法律的保护了。

4.物具有经济价值

依据经济学的研究,只有具有稀缺性的东西才有价值。

5.物必须能够独立成一体

只要构成民法上的物必须依据社会生活常识,能够独立成一体。若依据生活常识不能独立成一体则无法构成民法上的物,只能作为其他物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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